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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证件(户口本、集体户口本人页、户籍证明原件); 3、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查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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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有效簿或有效证明;2、双方有效或有效;3、双方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4、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字);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证件照;6、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①《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②《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③《居民身份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应持有本人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三份)、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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