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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贪污罪的故意犯罪。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了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有贪污金额和情节要求。因此,在认定贪污罪和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掌握以下几点:1、看行为人贪污金额是否达到3万元。其中,贪污金额按累计方法计算。2、要看行为者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金额1万元_3万元的贪污行为。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重量或轻量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定义:(一)贪污救济、危险、防洪、优待、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金钱的;(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四)赃物被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绝接受赃物的下落或拒绝配合追缴工作,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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