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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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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应当予以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文件不得予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密封,不得使用、更换、损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会同现场见证人、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持有人,当场列出一式两份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字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件备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调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通知邮电机关扣押有关电子邮件、电报。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审批时间至30日。因此,对于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以延长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规定:刑事拘留不得超过37天。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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