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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没有什么变化,对于自然人与法人也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在刑罚处罚上,对单位犯罪的,采取双罚制。 一、最高检、公安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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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于串通投标罪的具体立案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七十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具体来说,有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损害了招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超过10万元。三是中标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四是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第五,虽然不符合上述具体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再次串通投标也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串通投标罪追诉标准为: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4、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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