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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是用于投标的法律文件。从性质上看,标书具有两重属性:法律性和技术性。就其技术性而言,标书是一个完整的、具有独创性的工程技术作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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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招标文件是用于投标的法律文件。从性质上看,标书具有两重属性:法律性和技术性。就其技术性而言,标书是一个完整的、具有独创性的工程技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标书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单地说,就是谁创作,著作权归谁。标书的著作权属于谁,就看谁是标书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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