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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质押的担责方是谁?

2025-01-31
出质人应将处分行为通知质权人股权转让价款应先用于清偿债务或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否则,质权人将享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无论质押股权流转至何人手中,质权人的质权都不会消灭,可直接对抗第三人。 在出质人与受让人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若未通知质权人并得到其允许和告知受让人股权质押情形,则股权已做变更登记,合同不应绝对无效,而属于效力待定。 转让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股权质押真实状况,将被视为欺诈行为。对于善意的受让人而言,享有撤销权。善意的受让人决定了合同的命运。受让人通常是不想撤销合同即承认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这样选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认可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便承担着清偿的责任,即代替转让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质权,进而享有完全股权。因此,受让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转让人追偿,受让人还可基于合同约定请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与否认合同有效性相比,既能最大程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又不至于损害质权人债权实现。当然,受让人行使撤销权,合同将无效。在此种情况下,质权人只能向出质人(转让人)主张清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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