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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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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1)向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大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很多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功能,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二)向所属单位和地方劳动调停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停和仲裁。由于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的除名、退休和退休、退休争议的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劳动保护争议的劳动报酬、劳动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争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可以与使用者协商,也可以与工会和第三者协商和解协商。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后,女性员工无法协商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女性员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停,如果不想调停或达成调停协议后不履行,女性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侵害财产权益,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媒体和其他方式贬低受害者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命令进行纠正,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四)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的民事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市民和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益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害,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保护女工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哺乳期保护: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30增加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尚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工,即使合同到期,也应当将合同期限延长至上述期间届满。 二、女职工的权益被侵害该怎么办 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妇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害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妇女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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