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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生子婚房婚前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没有特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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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所房产为婚前由一方独自出资购买,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买房写一个人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下面是关于独生子女的问题的政策(包括再婚独生子女),你看一下后会全明白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房子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得根据房子的购买时间和购买的形式决定。如果房子是在夫妻双方结婚后共同出钱购买的,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名字还是女方名字或者是男女双方的名字,这套房子的房产权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是这套房产是需要双方共同分割的。如果房子是在婚前男方付的首付,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则这套房产是属于男方的,属于他婚前的个人财产,其中结婚后男女双方一起还贷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在这套房产的分割上只有还贷部分才会进行财产分割。如果该套房产属于婚前夫妻一方全额支付购买的,在结婚后购买房产的一方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则这套房产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套房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该套房产是夫妻双方的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全款购买的,在结婚后买房的一方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了另一方的名字,则该套房产属于房产证名字的一方,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该套房产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关于房子的分割处理,向来都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毕竟现在房子的价格飙升,既然要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肯定就想在物质方面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于是就很容易出现离婚夫妻因为争夺房产而闹上法院的情况。当然,实际房子在离婚的时候要怎么来处理,首先还是要对房子定性,也就是确定究竟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还是一方所有的。这里就要注意一种特殊的情况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因为继承或者赠与而取得了房产,通常情况下此时的房产是按照夫妻共有来进行处理。但如果在继承或者受赠房子的时候,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很明确的说明,只是由夫妻中一方继承或者只赠与给夫妻中的某个人,那这样的情况下,该房产就应该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是在婚后取得的,也无法按照共同财产对待处理,自然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也就不能要求进行分割。而在实际分割房产的时候,鉴于情况多种多样,可能是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也有可能是双方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还有可能是一方在婚前给首付购买但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而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于是,针对不同房产的情况,自然离婚处理的时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时候虽然认定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在结婚之后,房子可能会出现增值的情况。由于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此往往这部分增值,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其实是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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