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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民事赔偿怎么规定

2021-12-0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或者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回和退还赔偿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构成犯罪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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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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