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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得的财产可以凭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按离婚析产处理,离婚时没有处理财产,离婚后自行处理的,可以按买卖、赠与或重新分割后离婚析产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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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在婚后并非不会变化,例如: ①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来重新存入, 就变成了婚后的存款; ②婚前的钱在婚后买了车; ③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卖了; ④股市上不断买卖股票、存取现金……以上情况只要一方能证明婚后取得的财产是由婚前的财产转变而来,仍然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证据: ①旧存单复印件、取款及存款时银行所有凭据(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个银行同样的金额)、新存单。 ②婚前存单、取款凭据(取款总金额大于或等于汽车价格)、汽车发票。 ③旧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复印件、税费缴纳凭证、存款凭据(建议当日将全部房款存入银行)。 ④股市问题比较复杂,最简单的办法是只取不存,这样确保在婚前开的账户内本金始终都是个人财产;如果要存入婚前财产,务必参照 ①、 ③保存证据;如果存入了,万一发生 争议就很难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个人财产,炒亏了个人承担,赚了的部分却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产的确认可以根据房产证来确认,但是贷款买房,婚前房产证也没有拿到,这种情况的处理是非常复杂的,如果证据不足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约财物的处理,首先应明确所给付财物的性质,然后分清情形,区别处理。一种是赠与性质。如当事人表明一方的诚意和愿意与另一方交往的愿望,给付一些数额较小,价值不太大的财物,这是一种赠与性质,给付方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性质,且是一种附解释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订立婚约时,一方通过婚姻介绍人或本人直接向对方所要的聘金(俗称彩礼)等价值较大的,这类财物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给付的,即对双方具有索要的性质。虽然,在实践中这种索要的性质并不是十分明显,如有的是通过婚姻介绍人从中协调而确定的,对这种情况,也应视为索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应综合考虑索要的情节,婚约时间长短及是否造成给付方经济困难等情形,予以酌情返还。
婚前财产在婚后并非不会变化,例如:①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来重新存入,就变成了婚后的存款;②婚前的钱在婚后买了车;③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卖了;④股市上不断买卖股票、存取现金……以上情况只要一方能证明婚后取得的财产是由婚前的财产转变而来,仍然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证据:①旧存单复印件、取款及存款时银行所有凭据(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个银行同样的金额)、新存单。②婚前存单、取款凭据(取款总金额大于或等于汽车价格)、汽车发票。③旧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复印件、税费缴纳凭证、存款凭据(建议当日将全部房款存入银行)。④股市问题比较复杂,最简单的办法是只取不存,这样确保在婚前开的账户内本金始终都是个人财产;如果要存入婚前财产,务必参照①、③保存证据; 如果存入了夫妻共同财产,万一发生争议就很难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个人财产,炒亏了个人承担,赚了的部分却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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