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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非法占用土地使用权如何定性规则?

2022-07-06
依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因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个人或者单位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可以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开发、经营,对此可以产生经济收益。因此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的范畴。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规定,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国有资产。这也说明,土地使用权界定为资产已被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所确定。基于以上阐述,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公共财产范畴,属于财物范畴。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财产。非法占用土地使用权是要受到法制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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