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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确定将副本已经送达到被告,而被告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没有将副本送达到被告(比如邮寄送达的,对方没有收到,就不能缺席判决,但可以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民事诉讼副本); 二、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不管有无正当理由,除非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否则可以缺席审理;或者在案件中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由另一方到庭的被告承诺承担其责任的,可以由原告方提出申请,对其撤诉,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当庭裁定允许原告方的撤诉申请,就可以按时开庭审理。
1、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次数,在法律里面,没有作特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开庭审理的次数,只要不会超过法律里面的规定审理期限就可以了。 2、如果民事案件,是采用普通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这个时候的审理时间,应该在案件开始进行立案的时候,在六个月的时间里面将案件进行审理结束。如果民事案件的本身,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不能够按照规定的审结时间去处理结束,这个时候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之后,可以对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调整,适当的延长一段时间,但是最长的时间,不可以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如果经过这种延长时间的处理之后,案件仍然不能进行审理结束,需要进行时间上的延长处理,就要经过上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处理。 3、如果民事案件,是采用简易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这个时候的审理时间,应该在三个月的时间里面,将民事案件审理结束,采用这种处理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审理时间上面,是不能够进行延长处理的,如果是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况,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里面将案件审结的,就要将案件的处理程序变成普通的程序进行处理。 4、如果民事案件,是采用特别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这个时候的审理时间,应该在一个月的时间里面,将民事案件审理结束,或者是在公告期满之后的一个月时间里面,将案件进行审结。通过这种特别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因为存在特殊的情况,需要对审理的时间进行延长处理的,需要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之后,才可以对审理的时间进行延长。 5、关于选民资格的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进行受理之后,一定要在选举那天之前,将该案件进行审理结束。涉及到船舶碰撞的案件,这类第一审的案件审理时间限制,是一年的时间。如果民事案件的本身,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不能够按照规定的审结时间去处理结束,这个时候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之后,可以对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调整,适当的延长一段时间,但是最长的时间,不可以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关于罚款或者是拘留的,这一类民事案件,不服从审理结果,申请了复议的案件,在审理时间上为五天的时间。如果民事案件当中是关于外国公民的案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这一类案件是不能够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审理时间,来进行时间上的限制的。
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庭可以根据当前的案情,自己来决定开庭几次,只要不超过审判时间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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