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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函的种类 (1)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 (2)由大型企业或省级或部分市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3)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用人单位扣发工资的行为不合法,更不合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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