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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指导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予以劝...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经批准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单独建设以及在本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利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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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不得转让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应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收费管理工作。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管理规约的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在停车场启用前15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一)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四)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改进设置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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