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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第20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1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负责管理该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码头、渡口、港口等地段的清淤;(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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