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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大了对基本事实的审理,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也有所提高,时效、基础事实、诉请的确立、借贷过程的形成都是关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阶段的政策也在进一步更新出台,为彻底解决所有涉及该纠纷的问题,建议委托律师较为慎重、妥当。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但在具体实务中,还是会出现一些适用方面的困难。比如,被告死亡的,人民法院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但是,如果被告继承人既不表示放弃继承,也不表示参加诉讼。这时,原告应当推进诉讼进程呢?根据被告死亡的时间与诉讼程序的阶段,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一、计划列为被告的当事人在立案前死亡的,原告应当将其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二、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开庭前,被告死亡的,原告应当变更被告,将死亡被告的继承人变更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三、法院开庭后判决前被告死亡的,此种情况下,原告以无变更被告的机会,但可申请撤诉,然后再以死亡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看看是不是同一事实喽,这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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