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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市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经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后执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办园成本自主确定,报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禁止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设施的使用性质。国土规划部门对不按照规划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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