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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人依合同约定占有标的物。留置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成立留置权,必须占有他人之物。 2、必须是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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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此处的法人即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公司违法行为的存在,那么法定代表人就需要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就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 1、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成果交付负担。即在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工作成果的意外损毁、灭失风险应由承揽人负担,交付之后则由定作人承担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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