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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危害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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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建设项目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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