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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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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印章。
1、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3、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4、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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