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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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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索查询信息。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三)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五)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六)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七)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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