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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可以反悔。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或一方在离婚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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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可以反悔。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或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已经离婚,一方对于已经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允许撤销。
一、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该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必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二、上述协议签署后,若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提起诉讼,仅限于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方可得到支持,除此之外之诉求人民法院将依法予驳回。上述时效仅限于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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