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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

2022-11-02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何不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许多共同点。在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第一,起算点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如果主债务进入诉讼程序,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连带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则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保证期间的起算,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担保法都明文规定其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第二,性质不同。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而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第三,期限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限不能约定,统统为两年。而保证期间则通常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第25、26条)。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第四,效力不同。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债权人的债权本身,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胜诉权。第五,功能不同。保证期间的增设是专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立,是保证人专有的权利,而诉讼时效则是一般债务人都具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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