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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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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混入、混入、伪造、伪造、以次充好。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的兽药出厂前必须接受质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种子质量标准,附有种子检查、检查合格证书的经营种子不得混入使用假期,以次充好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必须受到刑法的打击。本罪犯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药是指用于预防药物、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物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生理功能,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药。化肥是指通过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也称为无机肥料,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以上植物所需的营养要素,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所谓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国务院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性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作用和价值。失去使用性能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期、湿气、变质等原因失去了有利的作用和价值。使用不能产生农药不能预防疾病、虫害、化肥不能给植物养分、促进生产等效果。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质产品,具有一定的使用性能,但不符合合合格产品所需的使用性能,如农药、兽药、化肥成分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符,超过有效期未完全失效等。这与假货或失去使用性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对预防或应达到的目的无效。行为者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种行为、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故意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就可以构成成本罪。生产.销售劣质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生产受到很大损失的结果不能构成成本罪,也就是说本罪是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行为没有危害结果,或者有危害结果,但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不排除构成他的罪行。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构成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是为了谋取利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使生产受到严重损失,是本罪的结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1.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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