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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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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关系不和谐,提起诉讼离婚是很常见的。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各种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起诉离婚原告撤回诉讼是起诉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的,视为起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撤诉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撤诉或者依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所以可以看出,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调解好的离婚案件,都算作一起起诉。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六个月后起诉的,应当受理第二次起诉。
原告撤诉也算一审,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就终结了。如果再起诉属于新的案件仍然是一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后,一般在6个月之后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但如果撤诉后6个月之内,有新理由或者新情况的,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提起离婚诉讼撤销诉讼,应当理解为起诉过一次。 我国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依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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