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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单独完成的,具有非抄袭性的特点,需要是作者单独构思的产物,与已有的作品之间存在差异,独创性的作品,可以受到法...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著作权独创性是怎么解释的吧:著作权的归属归于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独占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作品”含义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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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独创性的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法》独创性的标准是对于已有的作品存在着单独的思考,具有新颖性。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理论中允许偶合,两位作者独立同时完成或单独完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含义是对于已有的作品存在单独的思考,具有新颖性。也就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说的话,必须具有这样的一种独立性的思考,这样的话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独创性本身并不只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从独创性的一般含义出发,它具有两种基本含义:第一个是,维持古典内涵的一面,即与以前出现的东西相关。第二个是,独创性与“新的”相连,而“新的”通常被描述为“新的”发明,或者“原创的”思想,或者是以前从来没有的创造性计划。独创性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以前知识基础上建构或者增加一些“新的”东西;二是打破以前的理解而形成新的观点。 在著作权法中,独创性具有独特的含义。从历史的角度看,在西方著作权思想的发展中,独创性概念的出现是一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有学者还考察了文学理论中罗马作者身份与独创性的问题,认为在文学理论中罗马作者身份的出现与18世纪英国著作权法的出现是相关的。在废除了审查制度后,英国的出版商和文具商公司开始重视作为作者权的著作权概念。然而,在英国文学批评中罗马作者的出现与法律对于独创性概念的确认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18世纪中期罗马作者身份的出现与洛克的理论有关。在19世纪和20世纪罗马作者身份的概念进入了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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