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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展览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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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延期未获批准或者逾期未办理施工许可批准文件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后,连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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