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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500元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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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无论是收取现金,还是其他有价值的物品,都是会构成受贿罪,因此,现金受贿也是会构成受贿罪的。
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其是否与邻居约定退休后再收取财物,只有约定的才构成受贿罪。需要指出的是,退休人员与行贿人之间是否有约定成为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受贿罪的首要构成要件是收受钱财主体的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村主任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村主任一般收钱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是,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被看作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换言之,在新农村改造项目中,村主任从事的工作也就是在从事公务,那么收受钱财的行为也构成受贿。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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