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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

2022-08-18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审理的复议案件应当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2、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楚,如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4、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难忘认把握但又须对此作出判断的; 5、通过书面审查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如有关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案件,不实地调查、听取意见,就很难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需要注意的昌,如果申请人要求向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意见,不管行政复议机构是否认为有必要,都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中,还有以下三种具体的审理方法:1、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情况。就是向那些了解本案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以查清案件事实,使行政复议决定建立在充分可*的事实基础之上。2、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听取意见是为了保证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做到公正合理,避免主观臆断和偏向。对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案,作为认定事实、草拟决定的参考和依据。3、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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