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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犯罪,根据>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
1、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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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以上规定看,精神病有完全精神病状态,有间歇性精神病状态,有不完全精神病状态几种。行为人有二级精神病,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候,属于精神病的哪种状态,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然后根据确认的结论,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及政府的责任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对精神病人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 就刑法规定而言,只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才能责令其家属、监护人履行刑法总则所规定的法定责任。对此应有两层含义,一种是精神病人家属、监护人无附带民事责任,但有法定责任;另一种是对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在精神病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当负有垫支或代为赔偿的义务。对政府的责任方面,刑法明文规定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必要的时候”才能产生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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