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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作品的署名权一般是不能进行转让的。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转让其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财产性著作权,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于具有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权的转让和放弃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其目的在于艺术的体现,而艺术性具有难于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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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署名权与合作作品署名权的区别:委托作品署名权属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约定,而合作作品署名权一般都是参与合作的人平均分配。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不能转让。 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故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不可以转让。在我国,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十七项。其中,前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人身权,后十三项(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为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十三项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对于著作财产权,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处分并获利的。
不可以转让署名权。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以下这些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但不包括署名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 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 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 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 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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