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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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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地区XX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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