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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按完成工程目标结算;根据单个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按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结算;项目完成后一次性付...
工程款结算方式: 一、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无法完成的项目,根据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规模较小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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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按月结算实施旬末或月中预付、月末结算、竣工后结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第二种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限在12个月内或工程承包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实行工程款每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第三种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成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根据工程形象的进度,分阶段结算。第四种目标结算方式是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为不同的控制接口,以业主检查控制接口为支付工程费用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施工单位还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第五,是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三种结算方式: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固定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设计图纸内的工程量价格固定,如施工中发生增加或变更,比如每层增加N个门,再比如地下车库一层改为两层等等。这部分在设计中没有但在施工中增加的工程量,就要通过变更签证的方式由建设单位认可,双方按约定结算工程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则要据实结算。这里说的据实,应当理解为工程量据实、人材机和取费价格据实,一般按材料市场价、取费套定额解决。 可调价格合同,则是按投标和合同签订时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事先定明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施工完成时采用综合单价乘以分部分项工程的总工程量,再计算总和。这种情况下,综合单价是固定的,但工程总造价是不固定的,所以称可调价合同。 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固定价合同在设计图纸以内的工程量,风险较大;而变更签证部分一般能够获得“据实结算”的待遇。对可调价合同,因为综合单价是固定的,意味着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人材机的价格即被固定,取费标准也被固定,所以,谈不上据实结算的问题,实际风险更大。 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对于钢材等主要材料没有约定涨跌风险幅度的,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享受利益。但目前各地政策不一致,加之效力位阶低,法院不宜直接采用,大多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缓冲一下,但有的案件则因为“固定价格”理解问题而不被允许搞鉴定。 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在实践中应用不多,在此不再展开谈。 一家之言,抛砖引玉。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有: 1、按月结算,可在月旬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以及目标结算方式等,即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验收后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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