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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
未成年人监护人可以指定: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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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后,监护人应该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未成年人旷课的,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取得联系,使未成年人尽快复课; 2.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监护人或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3.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4.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监护人应当立即改正,并采取措施,使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是父母,除了父母之外还有两种情形: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2.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应由法律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关于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上述人担任监护人没有顺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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