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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2021-01-27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婚姻法律制度,它不仅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并且更加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家暴离婚受害人精神赔偿规定的全部内容。家暴离婚对于受虐者的伤害是十分大的,这也体现在施虐者的精神伤害。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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