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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
没有结婚登记就不是合法夫妻关系,就不存在离婚的说法未办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同居关系即告解除,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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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补办”结婚证“不同与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目的是要查明、核实是否自愿等相关情况,而补办“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只要核对婚姻档案底册就可以查明情况,因此,只要一方持持户口簿、身份证就可以补领了。
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个人权益保护法】中提到,身份证件,结婚证件等一系列个人的信息隐私,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除检察院,警察局在执行公务以外,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可侵犯他人隐私权。。所以是不可以代查的,,因为这涉及到你的隐私。。
一、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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