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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交诉讼费的法定条件: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
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减免情形: 一、法定减交。 二、酌定减交。 三、法定免交。 四、酌定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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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免缓的条件是: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的,可以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或者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因此你可以申请法院缓缴、减交或免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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