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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
减刑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期十年以下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 两次减刑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一次减刑在一年以上的,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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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有罪后,犯罪分子在监狱执行刑期,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根据监狱考核结果减刑。有重大立功的,减刑。减刑程序:1、监狱公布减刑条件;2、服刑人员书面申请并写出认罪悔罪书;3、分监区全体警察通过减刑人员名单,在分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监区;4、监区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名单,在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对案卷进行初审,不符合退回条件的。符合条件的监狱公示七天后,由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进行审查;六、向法院报告裁定。罚款、民事赔偿、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未履行的,未收取非法所得的,一般不予减刑。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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