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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可否改选,债权人会议效力如何

2024-10-07
(一)债委会成员的选任 债委会的组成应当体现债权人的广泛代表性,能够代表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对于债权人代表性的考量,主要以债权金额和性质为参考因素。实践中一般选择各类型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担任债委会成员。同时为兼顾中小额债权人利益,也应选择该部分债权代表加入债委会。债委会的组成应当体现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利益平衡。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之间存在权利冲突。因此,债委会成员的选择应注重对上述权利冲突的调和。此外,债委会的组成还应考虑成员履职的意愿、能力和便捷性。 (二)债委会委托授权范围 债委会是债权人会议自治职能的自然延伸,债权人会议赋予债委会一定决策权,符合破产程序效率原则。为了克服债权人会议效率上的欠缺,同时避免逾越债权人会议固属权限,实践中可根据破产工作实际需求作相应设计,如赋予债委会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内容决定方案具体落实的方法、措施等权限。当然,债委会的授权并不仅限于此,除债权人会议的固属权限外,其他事项的决策权均可由债权人会议授予,这是破产程序效率保证的应有之义。 (三)债委会的议事规则 管理人应当提请债权人会议对债委会的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企业的“控制者”,对于债委会这一常设机构的议事规则可以参照公司董事会进行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债委会的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主席当然为债委会成员并担任债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债委会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成员及需要列席人员、接受质询人员,并书面告知会议议案。债委会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债委会的召开和表决。债委会可采用现场召开、书面议案、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举行,各成员可以委托代理人1至2人参加会议,但应签署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会议可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或通讯投票方式表决,每一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过半数成员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 综上,债权人会议是代表债权人共同利益、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目标的基本方式。债权人会议制度能否高效运行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关乎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只有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对债权人会议程序进行合理设置,才能有效发挥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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