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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八周岁; (5)、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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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收养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为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人。 二、收养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患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三、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1、领养孩子的,需要办理领养登记手续。 2、当事人领养孩子后,应当向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民政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审查,看当事人是否符合领养条件,民政局审查后,认为女方确实符合领养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领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与孩子确立父母与孩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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