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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法律规定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权利。 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可以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撤销权的客观要件是债务人对债权的危害;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恶意。 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与债权人利益无关,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低价处分,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的,构成恶意。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和受让人的低价处分,保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不合理处分其财产或财产权益;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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