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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一是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诚信,但主要侵犯了职务诚信。在国有公司和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公司和企业的财产,当然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二、客观要件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这是贪污罪不同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第三,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这里的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贪污罪履行组织、领导、监督职责的人员通常担任一定的职务,负责本单位或部门的工作,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等。履行具体工作职责的人员,通常会行使法律赋予或者国有单位授予的职权,如国有公司、企业会计、出纳、保管员等。四、主观要件贪污罪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明,行为人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结果,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怎么认定?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关于贪污盗窃罪可以参考:贪污属于职务犯罪,与盗窃罪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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