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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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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信用卡时,你已与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银行准许你透支现金、刷卡消费,你就有相应的还款义务。这是一种正常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所以,只要你有过还款记录(证明你履行了合同义务),大多情形下就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但是,如果卡办下来后就一直使用,并没还过钱,那就可能要被认定为诈骗了,意即后果是有可能要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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