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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专偷工程车牟利,如何量刑?

2022-10-29
盗窃团伙专偷工程车牟利2007年8月29日至2007年10月29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伙同A(在逃)在江西省于都、吉安、赣州等地先后盗窃得共价值25.514万元工程车四辆,然后转运到外地销赃,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3.8万元。2007年11月底,两人约被告人刘某到南康盗窃一辆价值8.9万元的工程车,因未能撬开点火锁而作案未遂。盗窃罪如何量刑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系主犯,且多次流窜作案,所盗车辆未能追回,赃款被其挥霍一空,给被害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社会危害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仅参与作案一起且未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008年6月24日,于都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2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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