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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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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方自己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复印件;2、原告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3、商标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侵权商标的实物样品(物证)和被侵权商标的实物样品;5、能够证明被告方使用侵权商标数量的合同、交货单等证据。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三、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专用权所有权纠纷案件;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0.其他商标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一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二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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