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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为了在发生争议时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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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为了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有证据可查,一般情况下,送达行政许可证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作为行政许可证已经送达申请人的凭证。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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