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5号)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抢劫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参照当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的,因此抢劫公私财产价值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抢劫金额巨大的,可以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7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1,137人已浏览
3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