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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以在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用给子女?

2024-11-10
女性提出离婚后,家庭中的一切事物都不必归她所有,她仍需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子女仍然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在离婚后仍需对子女承担教育和抚养的义务。在子女哺乳期间,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父母就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表明,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表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此外,根据收入状况,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可以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来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父母,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上面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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