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一定限制,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
不计算入房屋面积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建筑物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计算入房屋面积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一、确权登记对宅基地的面积有什么限制吗? 宅基地登记面积的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土地法》实施后,我们按国土部门批准面积登记发证。 另一种情况是《土地法》实施前使用宅基地的,我们主要依据以下四条规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定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面积。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述两条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每个地区对于宅基地的面积规定都是不一样的,实际的面积规定要以当地出台的政策为准。 二、在农村有两处宅基地,两处都能登记发证吗? 1.如果是因为继承的原因造成有两处宅基地是可以登记的。但是要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合法继承人” 2.《土地法》规定一户只允许有一处宅基地,如在调查中发现一户有多处宅基地的,只确权登记一宗,其他宗地只调查不登记。 三、哪些宅基地使用权能够登记发证呢? 1.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有一个原则,就是全面调查。我们说的全面调查是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已登记的还是没有登记的、无争议的还是有争议的,都要调查清楚。 2.广大农民朋友使用的宅基地,只要符合“权属合法、面积准确、资料齐全”的要求,都可以登记发证。 四、和邻居有纠纷,对方一直不指认双方的权属界线,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吗? 这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双方确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员应当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调查完成后可以登记发证。调解不成的,按争议地暂时不登记。 2.双方在土地权属上没有纠纷,是其它原因造成的不配合,无故缺席指界或者到场但不签字确认。像这种情形,我们也有规定,调查员可以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指界确定界线,然后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对方,对方如果对调查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逾期界线生效。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界线后,可以申请登记。
农村建房面积当然有限制的,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4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