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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人员受重伤或死亡的;(2)直...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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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于十万元的;行为人非法买卖毒鼠强、氟乙酰胺等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造成严重疾病或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具有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公斤以上的;(四)引起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传染病的流行和爆发;(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盗窃、抢劫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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